“双碳”目标的推进,国内大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建设,但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实践。
碳排放管理效益高的企业将会通过管理为自身创造价值,会将其纳入合规管理体系,提高自身的效益。
那企业合规师和碳排放之间有哪些联系呢?
下面以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案例介绍二者之间的联系:
秦岭、中民常青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12月24日,秦岭向四川联合环境交易suo有限公司支出250万元。当日,秦岭在四川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内份两笔买入产品代码为000163的“滇水电02”,成交价格15元,成交数量分别为166166、1,金额合计2492505元,上述标的物卖方为中民常青公司。
当日,双方签订《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合作协议》,将以上买入、卖出交易截图作为协议附件,主要约定:秦岭(乙方)委托中民常青公司(甲方)对其在四川联合环境交易suo营业部或公司开设的账户内的CCER产品总计人民币2492505元进行管理及后续中和。
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及后续中和的标的物为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代码为000163,名称为滇水电02,价格为15元/吨,数量合计166167吨。关于结算条件及方式,乙方持有的CCER标的物需连续持有该CCER产品六个月以上且在此期间该CCER产品**进行过交易,双方同意此笔委托期限为12个月,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23日止。
甲方承诺给与乙方持有标的物年化收益率及溢价款(统称为委托收益金额)总额为标的物金额的50%,甲方保证以乙方持有的标的物总金额的4.17%作为委托收益,自2020年1月其按照甲方承诺,每月5号向乙方*账户支付当月委托收益金额至委托期限止。
乙方在持有标的物后期(在后6个自然月,即*7个月开始计算),甲方将乙方持有的标的物分期、分量转入“全面碳惠/碳中和公共平台”进行中和,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日起一年内将乙方持有的标的物全部对外进行中和。如果甲方无法完成乙方代持标的物中和,甲方应在到期日后5日内接收乙方持有的标的物,并在3日内返还乙方于2019年12月24日所支付的2492505元。
中民常青公司的股东蒲胜丽通过其账户于2020年4月8日向秦岭支付220,000元。秦岭述称,该款为《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合作协议》约定的收益款,除此之外未支付收益款,也未回购约定的碳排放产品。
综上所述,最后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民常青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秦岭支付收益1,026,252.5元,并返还标的物价款2,492,505元。秦岭收到上述返还的标的物价款2,492,505元后,立即在四川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内配合将本案碳排放标的物(代码为000163“滇水电02”,数量166,167吨)转移给被告中民常青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原告秦岭部分收到返还的标的物价款的,应按15元/吨计算应转移的相应部分标的物权利。标的物转移的手续费用,按有关的交易场所交易规定负担。如果原告秦岭不能配合转移或不能全部转移上述碳排放标的物权利给被告中民常青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的,按15元/吨予以折价补偿中民常青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中民常青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如不完全履行本判决**项义务的,先抵充应付原告秦岭的收益,再抵充应返还原告秦岭的碳排放标的物价款;
三、驳回原告秦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案例的明了,一是知道了碳排放管理性的重要性,需要有专业的碳排放管理人员进行合规合法管理;二是碳排放需要重视,但是企业管理也不能放松,需要对企业多方面进行合规管控,将企业合规师和碳排放管理师相结合起来,未来才会有更稳定持续的发展。